到美国学法律有什么要求吗
你好!美国的法律教育都是postgraduateeducation,即研究生教育,包括以下三种:
1、LLM:法学硕士,主要针对外国学生,一般9个月,是针对法学某个领域的短期深造学习。相当于中国国内的法学硕士。各大高校法学院学费均价已超过五万**。中国学生申请读LLM必须至少拥有本科学历(合乎要求的GPA)、满足要求的托福考试成绩和其他材料(例如PS、推荐信、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等),有些法学院要求申请者必须至少工作1--2年以上,以确保LLM学习的针对性。
2、JD:jurisdoctor翻译成"法学博士",其实相当于中国国内的法学本科教育--因为教学范围涵盖各个主要部门法以及法学写作、法学方法论等等,学制三年,所以学费总额相当于LLM的三倍,因而外国人就读JD的较少,即使美国本土学生也大多数会申请助学贷款。申请读JD的前提是必须至少拥有某国本科以上学历--很多法学院还会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做出要求。美国的法律从业人员(无论是法学院教授、律师还是法官)几乎无一例外地拥有JD学历。申请JD成功的关键是要有一个骄人的LSAT成绩---前十名法学院对LSAT的要求基本上在165以上(满分18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LSAT与托福不同(你可以无限次地考托福直到你满意),LSAT的每次成绩都会记录在案,有些学校录取时会参考你的历史成绩或平均成绩。除了LSAT成绩外,其它申请材料与LLM基本一致。
3、SJD: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相当于其它学科的PhD。申请SJD不用考LSAT,但是需要一份抓眼球的ResearchProposal,该学位一般针对有志于毕生投身于法学教育和研究的高校人员。学制至少三年,有主攻方向,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有导师愿意接受你。
如果你想从事实务,律师或公司法务,建议你在国内读一个本科(专业不限),然后根据你的经济实力选择读LLM或者JD。JD毕业后可以在美国任何州申请考Bar(律师证),而LLM毕业后目前只能考美国纽约州和加州的Bar(这两个州的barexam被认为是最难考的,但中国人通过率很高,因为它还是要比中国的司法考试简单)
律师提升逻辑思维能力的10本好书
律师的专业能力虽然表现在很多方面,但逻辑论证和表达能力、案情归纳与演绎分析的能力、识别和驳斥逻辑错误的能力,都是不可缺少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形成与发挥与一个律师所具有的逻辑素养密切相关。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律师提升逻辑思维能力的10本好书,欢迎借鉴参考。
一、《逻辑学导论》
《逻辑学导论(第11版)》所选用的有关政治、哲学、科学及多领域当代论争的鲜活的论证实例,展示了许多严肃的学者和思想家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对逻辑原理的应用,使逻辑学习既内容充盈又富有生活气息。书中也选用了许多谬误性论证作为例示与辨谬训练资料,以使学生明了对逻辑法则的忽视或误用如何使论证走入误区。书中也有少量论辩推理的例子,这些例子是为说明逻辑原理而特别编制的,但使本书卓尔不凡的,还是那些精心选自许多不同领域文献的丰富多彩的新颖实例。
二、《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为我国法律逻辑学资深学者雍琦教授为适应高校法学专业“法律逻辑”课程的教学需要而倾心打造的一部力,本书是该学科领域的权威,经典教材。作者既讲述了逻辑基础知识,又讨论了有关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的应用。无论在体系安排上,还是在内容及逻辑理论性问题的阐释上,都有别于现行的逻辑教材。
《法律逻辑学》尽管以传统逻辑为其基本内容,但注重司法领域思维方法的特点,对一些带有法学专业性质的逻辑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合理阐释,而且。对以传统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教材体系、内容、阐述方式及编写理念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尝试。
三、《法律逻辑学教程》
本教材在系统讲授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等逻辑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注重逻辑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突出涉法思维的形式与方法的特殊性,以较多篇幅介绍了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法律论辩逻辑等特殊的法律逻辑内容,为涉法思维活动提供了严密而简明的逻辑工具。此外,《法律逻辑学教程》的内容阐述深入浅出,注意到范例与习题的有机结合,还配备有章后练习的解题方法和参**。
四、《逻辑思维简易入门》
逻辑思维是处理日常生活中难题的必备能力!
逻辑可以说是关于思维的思维,它最大的用途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它在强调技巧和技能的训练过程中,是可以通过具体实践来提高的。
本书是一本逻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的入门读物,涉及主题十分广泛,例如:
刑事诉讼:被告是否有罪?我们如何提供不在场证据?
日常问题:哪所学校最好?孩子应该去私立学校还是公立学校?
科学难题:如何选择两个同等充分但却相反的科学理论?
哲学问题:身体与心灵是同一回事吗?
本书专为并未接触过哲学或逻辑思维的读者而设计,行文简易、直接,专业术语数量降至最少,符号也较简单,兼具可读性、严谨性和准确性。
五、《思考的艺术》
你对思维这件事了解多少?以上这些问题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文森特·赖安·拉吉罗所著的《思考的艺术》这本独特的书将帮你打破思考的局限、克服思考的障碍,让你学会创造性、批判性地思考问题,并有效地沟通想法、说服别人。请不要错过《思考的艺术》中俯拾皆是的珍宝――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策略与技术、一步一步解决问题的过程。它强调创意和积极的思维过程,深入浅出,引人入胜,对于任何有兴趣探讨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的读者,这无疑是一本不折不扣的经典之作!
六、《批判性思维》
本书是美国大学生欢迎的思维训练教科书,连续10次再版,语言通俗、生动,直观地阐述了批判性思维、正确推理和合理论证的基本问题、观点、方法和技巧。《批判性思维》(原书第10版)从批判性思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说起,就如何进行正确地思维和清晰地写作,到有效论证的规则、合理的演绎和归纳推理,再到道德、法律和美学的论证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还列举了各种以修辞手法来掩盖虚假论证的例子,对批判性思维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合理而正确的思维基本原则、规则、要求、技巧和训练方法。
七、《门萨横向思维与逻辑推理》
门萨国际高智商俱乐部的成员都以他们不懈地运用自己的智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自豪。在我们这个世界里,逻辑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问题单单靠逻辑是无法解决的,它们还需要你在回答问题之前进行片刻的思考。
门萨倾心打造了500多个问题,用于挑战你的逻辑推理、横向思维和想像力。我们把这些问题分为两个部分,从而有助于你了解需要哪种思维程序。同时,为了加大问题的难**,我们呈献了最富于变化的问题和谜题。
你会时不时地发现这些问题可笑、有趣、烦人、绞尽脑汁、充满争议。你还想要什么呢?
八、《决策与理性》
一个人能否理性地思考和行动,决定了他的幸福和快乐程**。
人们要做到理性,不但要持有与现实相适应的信念(理性的信念),还要最大化地实现个体目标(理性的行为)。若想实现理性的信念和行为,人们需要相应的策略与知识,这些都不是人类先天就具有的天赋,而是文化上的发现,需要后天学习。阅读本书就是你通过学习提升理性能力的第一步。
在这薄薄的一册小书中,理性心理学奠基人基思·斯坦诺维奇清晰、简洁、重点突出地:
介绍了对于理性的最新分类,以及工具性理性和认识性理性的概念。
区分了狭义理性和广义理性(前者仅仅探讨人们是否选择了正确的行动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和需求,后者则对个体追求的目标和需求进行评价)。
介绍了认知科学中的理性大争议(人类违反最优的决策规则,是进化而来的适应性行为,还是亟需改善的缺陷)。
提出了认知双重加工理论(它调和了理性大争议双方的观点)。
提出了元理性(使用理性判断来批判和校正理性自身)。
本书既可以作为大学必修课、选修课的教材,也是决策科学领域研究者的必备参考书,更是每个想提升自己生活和工作质量之现代人的必读书。
九、《有逻辑地提问》
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正确的提问方法能让我们在与他人沟通交流时占据优势。逻辑,就是我们正确提问的钥匙。
如何让多个问题有层次、有顺序?如何让一个问题清晰明了且没有漏洞?如何让别人无法回避你的提问?甚至,我们如何只凭提问就在博弈中制胜?有逻辑地提问就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有逻辑,你的沟通交流将无往不利。
相信阅读,相信这本能够彻底改变你思维世界的小书。
十、《笨蛋!重要的是逻辑!》
逻辑学上,谬误(FALLACY)是指推理方式不当的论证,通常是因为概念的误解误用或论证思路于理不合。谬论通常是无意中的误用,但也有人刻意利用谬论以求赢得争论,说服他人。一个论证的推理过程如有错误,结论就不合理,该论证就是谬论。
美国哪个总统是法院判决老不什还是小不什
是老布什。
影响美国25大案(24):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
2008-03-2814:11:29网友评论8条点击查看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好莱坞经典大片式的悲喜剧。经过36天的总统难产之后,最后一锤定音的居然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
五、民主与法治的平衡一个永恒的难题
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派的裁决受到了自由派的广泛批评和质疑。有人嘲笑说,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投了小布什两次票:一次在11月大选中,一次在12月的裁决中。批评主要集中在司法对政治的干预和对民主原则的违反。
在美国,选举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根据美国“伟大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留下的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但人民的选举权乃是人民的一项根本的宪法权利,当整个问题涉及人民的选举权时,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如果按照沃伦法院在著名的贝克诉卡尔案(Bakerv.Carr)中确立的先例,介入似乎理所应当。(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裁定,各州议员选区划分中的代表性不平衡问题不仅仅是政治问题,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的法律问题,因此法院有权干预。)但问题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以保守著称,奉行司法克制哲学,它的介入难免有**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因此,有论者甚至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议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
这个评论可能过于绝对,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抛开**派政治因素不谈,如果认为60年代沃伦法院对贝克案的判决是正当的司法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完善,那么同样道理,也很难说大选案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不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的稳定,因为按传统的标准,两者分别涉及州议员的选区和总统选举的地方选票问题,都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因此不能因为是开明派的干预就说是正当,保守派的干预就是越权。(据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在审理布什诉戈尔案之前,超过70%的被访问者[包括小布什和戈尔阵营的人]认为最高法院是解决选举纠纷最值得信赖的机构,并且能够对案件作出公平判决。最高法院判决后第二天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80%的民众准备接受小布什为他们的总统。)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仅就形式而言也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因为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决定在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后。一位美国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罗里达高院“非法”的反击。如果在原则上认可佛罗里达高院司法干预的合法性,就很难不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干预的合理性,因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显然与宪法及联邦法律密切相关。(国内知名美国宪政学者张千帆教授也认为:“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法院是否应该干预,而是究竟哪个法院应该干预,并且其决定应被作为最终决定而获得尊重。”他认为佛罗里达高院比最高法院更适合。摘自《论美国总统大选的宪政问题》,原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415页。)唯一可以指责的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保守,主张限制联邦权力,强调限制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突出保护各州的权力,而它在大选案上的态**有悖它的基本司法理念。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哈里斯本人同时还是共和**在佛罗里达竞选委员会的两主席之一,因为这次选票争议,她一时成为全国性人物,在2002年美国国会选举中顺利当选为众议院议员)与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联邦最高法院决定的泾渭分明,都显示出**派意志的较量。为此,《纽约时报》(NewYorkTimes)的著名外交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L.Friedman)甚至表示:“戈尔先生(Mr.Gore)为美国人民挨了一**子儿。这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是最高法院的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不过,所有这些政治较量都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律漏洞的利用,基本上没有背离法律本身。讨论这一司法大战在多大程**上是一种纯粹的法律之争,在多大程**上是一种**派之争,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如果我们接受丘吉尔的看法,承认民主只是与独裁之间选择中的一种“两害之间取其轻”的制**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同样也应该接受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尤格(RobertMangabeiraUnger)的见解:“就所涉及的社会方方面面而言,与人寿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法治只是从恶劣环境中寻求的最佳结果”,因此,实在没有必要把法治理想化。司法独立应该理解为一种制**上的独立,即不依赖于任何其他**部门或**派而存在,理解为对法律的忠诚而非**派政治的顺从。法官并不完全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学,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于书生的法律王国之中。
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的作法是不是“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似乎很难十分肯定,这从判决书中五花八门的意见中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门,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
裁定佛罗里达高院的做法违宪的是7名大法官,其中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他们认为,佛罗里达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由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同样的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里的问题不是人工计票是否可以拖延,而是人工计票的不同标准是否损害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原则。但这一理由在自由派批评家看来非常荒唐可笑,因为佛罗里达一共有67个县,有着不同的投票形式,根本不可能存在着统一的计票标准,只能是根据各县不同的选票形式和投票方式来决定选票是否有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裁决本身并没有下令停止人工计票。像美国任何一个上诉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只专注于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或联邦宪法和法律,从而保证审判没有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它只是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高院重审,并作出与最高法院法院意见相符合的决定。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它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它认为合法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下两个小时,这实际上断绝了佛罗里达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希望。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intellectualdishonesty)之嫌,但却是最高法院的唯一选择,因为它可以辩称,它只是对法律程序而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此外,确认12月12日为截止日期的并不是最高法院,而是佛罗里达议会根据联邦有关法律制订的选举法确定的。
布雷耶和苏特两位自由派大法官虽然在人工计票案具有宪法性的问题上与多数派站在一起,但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不必死守12月12日截至时间,而应该允许佛罗里达建立统一的计票标准,并在12月18日选举团投票前完**工计票即可。他们的这一异议得到了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两位大法官的部份同意。
真正一致的异议是由史蒂文斯大法官提出,布雷耶和金斯伯格大法官加入。针对多数派大法官的说法——佛罗里达高院的决定改写了佛罗里达的法律,史蒂文斯认为佛罗里达高院的决定不过是解读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政实践的传统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义时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决定是最终裁决,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应介入。在结论中,他甚至上纲上线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时间会有一天愈合今天的判决给这一信心所造成的伤害。但是,有一点是肯定:我们或许永远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到底谁才是今年总统选举的赢家,但确定输家却显而易见,那就是这个国家对法官作为法治无私的守护神的信心。”(值得注意的是,史蒂文斯是共和**人福特总统任命的,一向被认为是倾向共和**的保守派,但这次却成为坚决反对最高法院决定的异议者。显然,保守派和开明派的分类并不十分准确,同时也说明指责最高法院这一决定完全受**派利益支配,根据并不充份。)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的异议主要强调不应该质疑佛罗里达高院对州法的解释,它并没有改写法律。
在所有的异议中,以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最为突出,因为他从根本上认为这是个政治问题,具有不可司法性。由此看来,除了布雷耶外,其余的大法官都认为佛罗里达选票争议是可以由司法管辖的,分歧只在于是由州还是由联邦司法管辖。
尽管最高法院最终进行了干预,但实际上这一干预相当勉强。在法院意见书的结尾部份多数派大法官不得不这样表白:“没有人比本法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thevitallimits),在尊重宪法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人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很难说保守派大法官因为**派利益改变了他们司法克制观念。因为,正是通常被认为是保守派的三位大法官强调,应由佛罗里达议会而不是州最高法院处理整个选举事宜。他们还指责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整个案子时不是在解释州法,而是在重新创制州法。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大法官斯卡利亚和汤马斯3人在支持裁决的附加意见中指出:按照佛罗里达法律,只有那些标记清楚的选票才是有效票,而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算标记不清选票的作法违反了佛罗里达的立法。本来。这虽然只涉及到佛罗里达内部的分权问题,但本案涉及的却是总统选举这一事关联邦的大事,属于宪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因此,他们才不厌其烦地从法理上说明,在选票汇总上报的截至日期和所谓“合法选票”(legalvoter)问题上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如何违反了佛罗里达有关选举的法律和宪法第2条。其次,从技术可行性上说,要在12日之前完成重新计票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判决意见书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通过对总统选举问题的宪法史考察,他强调,布什诉戈尔案涉及的是一个不可司法的政治问题,因为“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和(制订1887《总统选举人条例》的)1886年国会作出的决定,都是尽可能地减少最高法院在解决总统选举难题上的作用,这既明确又明智。对国会来说,解决选举纠纷难题可能是非常棘手和困难,但是,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它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在结论中布雷耶写道:“我担心,为使这一久拖不决的、令人烦恼的选举过程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我们没能充分注意到有必要‘制衡我们自身权力的行使’,‘我们自我约束意识’”。他还援引著名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D.Brandeis)关于司法克制的名言:“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Themostimportantthingwedoisnotdoing)他认为“最高法院今天所做的其实并不应该做”。布雷耶的看法是最高法院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驳回案件而不触及其实质问题。应该说,布雷耶的观点有相当强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
此外,还有一个利益冲突是否应该回避的问题。其背景原因是,已有几位最高法官大法官表示近期将退休,这意味着不论谁上台,新任总统都会提名自己信任的人选出任大法官。而大法官自身,不论是开明派还是保守派,当然都希望有志同道合的同僚,这样一来,他们在大选案中就与自己的这一利益搅和在一起,这很可能是保守和开明两派如此泾渭分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从利益回避的角**来看,最高法院似乎也不应该接这个案子。(自由派批评家还指出,大法官斯卡利亚的儿子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恰好是替小布什在最高法院辩护的那一家,而大法官托马斯的太太则在著名的保守派思想库传统基金会[heritagefoundation]工作,负责为小布什**特色合适的官员人选。)
可是,为什么这些观点曲高和寡、无人喝彩呢?这就是现实政治在起作用。俗话说国不可一日无君,“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如果每一张选票都要由人工重新精确统计,这样的话要折腾到何年何月?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民主的逻辑难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的角**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法律。(theCourt'sdecisionproducedorderwithoutlaw)”因此,你可以说布什诉戈尔案的裁决是一个糟糕透顶的司法判例,极大地损害了司法部门公正独立的形象。你也可以说最高法院果断介入计票争端,成功地化解了一场因总统难产导致的宪政危机。你可以说每一张选票都代表了民众的心声,停止重新计票实际上等于忽视了民主原则。你也可以说遵循宪政法治的规则和程序比“顺从民意”更为重要,共和制比民主制更为根本。对此,主要看评论者的个人偏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场司法大战着实让世人看到了美国民主的成就与局限、美国法治的成功与遗憾。
此外,在这场世纪大案的裁决过程中,大法官之间不同意见畅所欲言、激烈交锋,让人们领略了美国法治的华彩篇章。一位中国学者虽然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略有微辞,但仍然赞扬道:“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经历了36天的诉讼大战后,戈尔在承认败选的演说中所表现的君子风**和对宪法法治的尊重让人们再一次领略了美国法治的精彩和无奈。他说:“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这句话充份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会出错,可能会不被失败者内心认可,但却会被无条件地接受。
针对戈尔的认输讲话,《纽约时报》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有精彩的评论。尽管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带有政治倾向,但他却深信,美利坚民族对宪政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因为“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时,制**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弗里德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正是这种制**使每一个人可以充份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真正强大的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使蠢才们可以运作的体系。”
弗里德曼的评论赞扬了美国法治的精彩,但却回避了美国制**中的非民主成份。这次大选使美国选举制**中的几个不够民主的问题暴露无遗:正是选举人制和赢家通知的原则,致使戈尔在领先对手50多万张选民票的情况下功亏一篑。而正是由于非民选的最高法院而不是民选的国会的干预,戈尔失去了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因此,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这一在200多年前因为妥协而形成的总统选举人(选举院)制**是否仍然适合今天的美国社会?很显然,如果没有选举人制,就不会有这场惊天动地的选举诉讼大战。这一制**的不民主成份(来自小州的选举人的代表性远远不及来自大州的选举人)显然与今天很多美国人所信奉的民主观念格格不入,而赢家通吃的选举原则也远非欧洲大陆比例代表制那样公平。但因为选举人制有利于小州,赢家通吃则有利于两大**轮流执政,不让第三**在全国范围内有任何可能的成功机会,这些问题在美国目前的政治框架中根本没有改革的可能性。一百多年来,有关废除或修改选举人制的方案和法案成百上千,但皆无一例外胎死腹中。虽然有严重的问题,但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却依然充满活力,长盛不衰,就如同参加一场极具魅力的体育比赛一样。显然,对于任何一种政治制**而言,重要的不是完美无缺,而是经久耐用,符合国情民意。多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并不相信民主万能、也没有对其选举制**进行“民主改革”的美国**却不遗余力地在世界各地倡导和推动民主!
另就程序问题即投票的方式而言,美国的总统选举制**也存在很多不公正的地方。在美国,选举完全是地方的事务,富裕的县可以不断更新其投票设备,尽可能减少误差,贫穷的县却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投票设备陈旧,容易出错。因此,投票方式的差别实际上反映了经济上的贫富差别所带来的政治表达权益的差别。以打孔机和光学扫描仪为例,用前者投票,其出错而无效的机率比后者高三倍。而民主的程序则要求所有合格的选民应该有平等的投票条件和环境,他们的选票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准确统计。
因此,人们不禁要问,不论从内容还是从程序而言,当美国人连自己国家的选举制**都没有办法民主化时,它还能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民主的榜样和民主价值的倡导者吗?(作者:任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