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完善辩护制**

一、我国律师执业权利问题概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提出意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投诉权。
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推进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立法和现实的原因,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执业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实现,特别是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会见权难以保障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充分行使会见权,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务中,律师的会见权却难以保障,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率较低、会见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执法观念陈旧,“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执法观念仍有不同程**的存在。
如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
但侦查机关目前普遍采取权利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导致犯罪嫌疑人不理解甚至没有意识到有权聘请律师,因而造成律师行使会见权的程序难以启动。
二是立法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偏差。
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对“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等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认识模糊,甚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三是侦查人员在场监听导致会见质量不高。
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侦查人员在场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给会见双方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犯罪嫌疑人不敢如实反映情况,律师也无法全面地了解案情,造成会见质量不高。

(二)调查取证权难以实现

控辩平等原则和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
如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但出于指控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往往没有全面履行客观义务,一般在侦查阶段不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也仅仅注意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
因而实践中辩护律师一般不愿意申请侦控机关收集证据,但律师自行进行调研又受到诸多限制。
一是来自程序立法方面的制约。
刑诉法第37条及相关规定,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的,在取得上述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还应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
二是来自实体立法方面的制约《刑法》第306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设计较为原则,没有具体规范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要求,因而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属违法的,没有量化的标准,从而造成实践中同样的行为有的是依法执业,有的却是触犯刑律。

(三)阅卷权运行效果不理想

由于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职权主义色彩过浓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
具体在阅卷权问题上,就是过于强调侦控机关的优势而过多地限制律师庭前对案情的了解。
依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所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辩护律师仅能查阅、摘**、复制案件的程序性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的证据和材料只能在审判阶段才能查阅。
而审判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却是与侦查、起诉阶段的职权主义迥然不同的当事人主义,法律没有对公诉机关所附“主要证据”的范围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伏击审判”现象时有发生。

二、保障律师权利的改革方式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是司法诉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是与司法诉讼制**相适应和相配套的。

(一)关于律师会见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采用的是一种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即审前程序强调职权主义,警察和检察官在诉讼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较小,而进入审判阶段后,则移植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些特点,实行抗辩式庭审方式。
与此相对应,在审前程序中对律师会见权限制较多。
笔者认为,与刑事诉讼制**相适应,我国不宜规定在警察、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在场权,但应当减少对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制约,明确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既没有许可的义务也不应对会见过程进行监听。

(二)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

笔者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虽然该制**仍然留有不少的职权主义的烙印和职权主义模式传统的影响,但是,司法民主化已成为世界潮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制**也有相互借鉴的趋势。
我国在立法上可以考虑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豁免权,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平衡性。
在具体制**上可以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可以进行没有强制力的调查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拥有具有强制力的调查权,并且当律师向检察官、法官申请调取证据时,检察官、法官有进行调查的义务。

(三)关于律师阅卷权

笔者认为,法律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解“决伏击审判”问题,使控辩双方能够在开庭前对案件情况有全面的了解,为开庭审理作充分的准备,以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鉴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对抗式庭审方式、同时实行审判前的职权主义为主导诉讼模式的实际,为了解决律师阅卷权行使难的问题,使律师在审判前对案件情况有充分了解,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展示制**的做法,是可行的。

三、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的改革构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较为清晰地明确了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的大致发展方向。
但在具体设计上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现成制**,应当在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下,从我国国情出发,作细致的考虑。

(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由于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过窄,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导致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因此,从控辩平等的角**考虑,应当赋予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以保障律师充分行使权利,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目的。
完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的侦查人员在场制**。
笔者认为,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律师行使会见权时侦查人员在场是必要的,但应当设计合理的程序,以既能保证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控制,又能提高会见的质量和效果。
据此,应当在刑诉法中对侦查机关的在场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即侦查机关在场只是监视而不能监听,不能涉及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更不能限制谈话内容。

(二)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

刑事责任豁免制**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其向委托书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刑事法律制**。
这是律师执业身份保障的核心制**。
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有严密的身份保障制**,而律师所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身份优势,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必然降低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当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

(三)确立证据展示制**。

我国刑诉法自1996年修订后,部分地移植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建立了相关配套制**,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庭审方式,在审判阶段强调控辩平等。
所有这些,为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准备了思想基础和制**基础。
对应我国的刑事诉讼制**,证据展示制**应适用于审判阶段的提起公诉后至一审开庭审理前这一期间。
应明确证据展示时必须坚持依法展示、对等展示、诚信等原则,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外,未经展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出示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首要一点就是要懂法。
只有知道哪些是应该享有的权利,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
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行使权利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3、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多方面的。
对于公民享有的种种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都予以保护,法律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

4、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增强权利和义务观念,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不做违反法律的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
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
使公民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
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问题一:律师的义务和权利30分一、你的题目有点大,回答可细可粗,下面回答细点的,但内容也长,请耐心:

二、先回答什么是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
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
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

问题二:执业律师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6、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7、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问题三: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百**上面的律伴网可解决你的问题

问题四:法律赋予律师什么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一、概念

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二、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
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阐明: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所进行鉴定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有关法律之间是不协调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

问题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律师作为辩护人,他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的意见,维护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辩护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职责,提出有充分说服力的材料的意见。
材料来源一般由(1)正确运用司法机关侦查,调查的材料。
(2)同被告人会见及通信中获得的材料。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获取的材料.辩护人没有侦查权.辩护人非法使用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在实际中律师作辩护人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促使他端正态**,坦白交待,认罪服法,收到良好效果,这实际上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是完全一致的。

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对于被告人没有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行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在阅读券或是向民法院了解案情时,发现被告人隐瞒了重要罪行,或是在自行调查中发现了司法机关坦白交待,否则律师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委托.但绝不允许向被告人泄露司法机关或律师本人掌握的有关情况.(2)如果被告人主动向律师陈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律师要鼓励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如被告人拒绝向司法机关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和摘录本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和证据材料.律师阅卷,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阅卷的处所.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

3.辩护律师可以与的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赁法律顾问处的工作以及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监管场所会见被告人,看管场所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内容,以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4.辩护律师可以持法律顾问处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本案案情。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对开庭日期的确定,应当留有辩护人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延期审理,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的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6.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发问。
可以对当庭宣读和出示和各种证据材料提出质证。
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等等.

7.凡属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附起诉书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转交辩护人,第一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法堤起抗诉,也应附书副本交由法院转交辩护律师,凡有辩护律理由参加的案件,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辩护律师副本。

8.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会见被告人,询问对判决,裁定的意见,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辩护人发现被告人隐瞒重大罪行,经辩护人耐心教,指明利害,仍不肯坦白交待的辩护人可以拒绝继续为其辩护。

10.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和指定为辩护人以后,除非被告人坚持拒绝让其继续辩护以外,就有义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负责到底。
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充许伪造证据或者串通被告人弄虚作假,曲解法律对抗审判,逃避惩罚.对在辩护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义务严格保守秘密,交有义务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

问题六: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权利:调查权、查阅案卷材料权利、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权利、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权利。
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2、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3、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4、保密义务《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义务。
7、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9、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0、不得妨害作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1、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

问题七:聘用律师律师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0分律师的权利即当事人的义务是收取律师费用,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出示相关证据,当事人的权利即律师的义务即代理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诚实守信为当事人服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代理事项等。

问题八: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问的有点非专业,执行主任貌似合伙律师所才有的称谓。
需要看他们合伙协议中如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外人无从得知的。
而且外部责任首先由律师所承担责任,并且由合伙人来承担连带责任的。

问题九:律师的权利与责任有那些?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

1、律师有权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行使辩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3、律师庭前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凭此,了解案情,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5、律师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6、律师有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有权对公诉人不正确的发问方式提出异议,请求审判长予以制止。
有权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
有权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反驳控诉,也有权与公诉人、代理人相互辩论。

7、有权经被告人同意,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获取法律文书,了解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应将起诉状副本按时送达辩护律师,以便其根据指控,准备应诉。
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送达辩护律师。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的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